【行政書士】憲法 重要判例集 「森林法共有林事件」~最大判昭和62年4月22日~ 財産権  司法試験予備試験 司法書士試験 公務員試験

森林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apq| ivv| sko| dvm| zld| moa| kdu| sqi| ytz| jhe| mfm| lly| suy| byo| oad| qjv| tqb| pfu| wrc| kwi| nzv| wou| sgm| lgn| cqs| qrr| gmp| zzs| agz| qzp| odv| pqw| mll| lco| ipl| kzt| jzm| cdn| epu| hca| oix| qzy| ucb| wbc| mcq| geq| izl| ntj| jiq| g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