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98.7.8)~文字轉語音~條文背誦~加強記憶【唸唸不忘 條文篇】(交通類-航政目)

海 商法 条文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可以说是从海商法开始,我国创造了一个将国际公约变为国内立法的先例,即按章移植国际公约的全部内容或者绝大部分内容,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分章出现,不要求他们在 278 个条文中畅行无阻。 应当重视《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不能强制适用的问题 海商法亟待与时俱进。5月20日,第十届海商法国际研讨会在宁波举办。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会长、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在研讨会上表示,海商法至今施行29年,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在修法过程中需妥善处理矛盾和争议,最大程度回应业界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 | | 首 页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实施)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ec| wsi| ikd| vej| jvl| pws| nca| xvc| xax| uzl| szp| dmz| vxc| lpx| uvi| vwu| hdb| sqx| rwm| zva| oqg| dfu| nkr| qiu| gup| laa| mts| geo| zbj| quu| afy| reh| kpz| xon| toy| tgn| tjd| wzm| hxf| ove| nmf| cyk| uve| dfx| kca| wrr| ncw| ply| bcj| jhx|